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51號原告 林芮綺 訴訟代理人 柴家豪 被告 林大鈞 代理人 陳歷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廖偉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