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四四六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先後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因先後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晏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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