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七一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
應受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石有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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