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37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七五九號
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賜龍 訴訟代理人 李郁仁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七五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F0~T48┌──────────────────────────────────────────────────────┐│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七五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花旗銀行台北分行│花旗銀行松江分行│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 玖佰 伍拾肆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