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輔宣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輔宣字第15號聲請人 何信亮 相對人 何恭奕 上列當事人間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應於鑑定人前,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及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始得為監護之宣告。但有事實足認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在此限。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並出具書面報告,家事事件法第167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準用之,同法第178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本件聲請後,經與聲請人聯繫鑑定事宜,據聲請人配偶表示認為無聲請必要,不用安排鑑定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憑,本件聲請人既未盡其當事人所應協力之行為,使精神科醫師無法對相對人為精神或心智狀況之鑑定,本院自無從判斷可否宣告相對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書記官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