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綉雅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6號)未能成立,並經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聲請人112年4月28日更生聲請狀、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附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書記官曾煜智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01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聲請更生前1日(即112年4月27日)回溯5年內,芙洛拉美甲美睫概念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國稅局查定銷售額等證明文件。
四、請說明最高學歷。
五、請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並陳報現與何人同住?
六、請提出聲請人及父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七、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八、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或退休金,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111年11月至112年4月之薪資單及獎金明細表,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薪資、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如為臨時工,請一併陳報工作地點、工作內容、雇主為何人、每日薪資、每月薪資、每月工作日數。
十、聲請人之父親名下有數筆不動產,請詳細說明以其父親名下之財產價值,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聲請人每月是否確實支出父親扶養費用?支出之數額?共同扶養人分擔比例?並提出家族系統表、聲請人父親之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父親罹患食道癌之診斷證明書。
十一、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
十二、請說明車牌號碼000-0000、NGA-1810車輛之車貸債權人分別為何人?經債權人取回上開車輛拍賣後,是否足額清償債務?如未足額受償,不足額分別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三、承上,如車貸之債權人尚未完全受償,請說明未將上開債權人列入債權人清冊之原因?如為漏載,請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四、請說明聲請人於112年4月27日至112年5月4日出國之地點、出國之原因為何?機票、食宿等出國相關費用如何支付?花費數額為何?聲請人何以有資力負擔上開費用?並請就上開事項提出證明文件。
十五、請詳實說明債務發生之原因,並說明每月可負擔還款之金額及計算方式。
十六、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之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