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57號原告琴海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蘇明 被告輝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德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應補繳576,629元」之記載,應更正為「5,78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書記官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