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89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執聲字第16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4218號被告甲○○犯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96年8月22日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犯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14218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第8款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且緩起訴期間業已期滿,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係被告所有,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為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許必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金和國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附表:
┌──┬─────────┬──┬──┐│編號│品名│單位│數量│├──┼─────────┼──┼──┤│1│電腦主機(含內建│臺│1│││DVD燒錄機1臺、光碟│││││機1臺、鍵盤1個、滑│││││鼠1個)│││├──┼─────────┼──┼──┤│2│一對一燒錄機│臺│1│├──┼─────────┼──┼──┤│3│盜版模擬器光碟│片│74│├──┼─────────┼──┼──┤│4│盜版程式大補帖│片│49│├──┼─────────┼──┼──┤│5│空白CD-R光碟│片│110│├──┼─────────┼──┼──┤│6│空白DVD光碟│片│33│├──┼─────────┼──┼──┤│7│代收貨價│張│5│├──┼─────────┼──┼──┤│8│棉套│個│30│├──┼─────────┼──┼──┤│9│郵寄信封套│包│1│├──┼─────────┼──┼──┤│10│郵局存簿│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