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繼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繼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繼字第四六三號
聲明人乙○○○○○○右聲明人聲明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為限定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明人之被繼承人甲0000000係於九十一年二月五日死亡,有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各一紙附卷可按。聲明人遲至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始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顯逾三個月之期限,其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張麗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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