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42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4253號債權人 郭思吟 債務人法尼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田書旗 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法尼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提出債務人法尼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提出對田書旗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該裁定已於108年11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108年11月25日提出補正狀,尚無提出對田書旗請求之釋明文件,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故關於對債務人田書旗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