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7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7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74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潘馨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肆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5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萬元,約定自93年5月14日起至97年5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2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8月22日止累計99,773元未給付,其中49,635元為本金;50,138元為利息,債務人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債務人至101年8月22日止累計154,698元未給付,其中75,025元為消費款;76,073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其他費用。債務人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49,635元│101年8月23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清償日止││││├─┼─────────┼──────────┼──────┼──────────┼──────────────┤│2│75,025元│101年8月23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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