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6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3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96年10月3日台灣新生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一張無效。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3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4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6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江美琪┌─────────────────────────────────────┐│附表:97年度除字第2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沈陳一惠 │第一商業銀行│96年8月30日│63,981元│WA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哨船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