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0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0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0286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統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統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統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30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①應提出債務人統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釋明債務人為統亞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統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如係誤載,請更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9月1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書記官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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