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竹北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竹北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九十二年度竹北秩字第二號
移送機關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被移送人甲○○女四十右被移送人因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北警刑秩字第三九七一四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關於製造易爆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罰鍰新台幣捌仟元。
扣案之連珠炮成品肆拾萬頭叁盤、半成品叁拾并、引線伍拾條均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十時許。
(二)地點:新竹縣新豐鄉埔和村四鄰埔頂一0六號內。
(三)行為:關於製造易爆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自白。
(二)經警當場查獲。
(三)連珠炮成品肆拾萬頭叁盤、半成品叁拾并、引線伍拾條扣案可證。
(四)照片兩張可佐。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彭政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樂嘉威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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