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七一四號
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管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二萬元,經具保人甲○○繳納二萬元後,已將被告乙○○釋放。
二、惟被告乙○○於本院調查期間,經多次合法傳喚均未到院,再經本院命具保人甲○○帶同被告乙○○到庭否則將沒入保證金,然被告乙○○仍未到庭,期間被告乙○○亦無因案在監在押情事,有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一份附於可憑,被告乙○○顯已逃匿,本院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彭淑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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