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員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83號原告 賴勝川 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朝宗 之繼承人等間確認會員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被告被繼承人「賴朝宗、 賴腳賴園賴如川賴才賴亡東賴萬青賴存賴恊興賴明宗賴田 、賴等、 賴川賴樹成賴氏籃賴真賴萬傳陳賊賴天厚賴紹盈賴芳鐘賴茅賴萬曆賴車賴桃賴龍浮吳清水賴添丁賴塗賴生地張土賴清揚賴欽賴深賴新池黃玉和賴林賴生達賴乞食賴枝仁賴文沛賴壽松 」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如共有人中有亡故者,亦應一併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二、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三、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地籍圖謄本。神明會「寺廟天上聖母」之現況彩色照片。或上開土地使用現況?
四、原告請求權之基礎?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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