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270號聲請人 黃月冠 上列聲請人黃月冠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黃月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清晰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另具狀詳述票據喪失經過。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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