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1953號債權人 吳賢宗 上列債權人吳賢宗因與債務人星動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吳賢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標的欄位中,應表明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不得早於支票退票日;亦得以支付命令送達翌日作為起算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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