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訴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審訴字第1152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朱義弘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朱義弘與反訴被告即原告 鄭明雄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書記官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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