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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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271號聲請人 邱松青 上列聲請人邱松青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邱松青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票據發票人為名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或名遠工業「有限公司」?並請提出正確(完整)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