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3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35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陳文郁複代理人 陳建宏 債務人 陳浤昇 即得邑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萬陸仟伍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3年度司促字第11359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103年4月16日│870,000元│103年4月16日│EK0000000│├──┼─────────┼───────────┼───────────┼───────────┤│002│103年5月15日│736,554元│103年5月15日│EK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