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001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伃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書記官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