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99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996號

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原告前對被告 張有華 聲請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9732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電信費新台幣(下同)6,8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1,000-500=500),依民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36-23條、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書記官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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