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996號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原告前對被告 張有華 聲請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9732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電信費新台幣(下同)6,8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1,000-500=500),依民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36-23條、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