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昭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2438號、112年度執聲字第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昭瑾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而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蔡昭瑾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附表:受刑人蔡昭瑾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竊盜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2次)犯罪日期110年11月21日110年10月17日、110年12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44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45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中簡字第534號111年度簡字第1348號判決日期111年03月22日112年01月0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中簡字第534號111年度簡字第1348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05月04日112年02月0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831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438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