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1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1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1943號聲請人富達利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有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EradioJoemarAquino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附工廠勞動契約書姓名為JoemarA.Eraolo。(聲請狀所載與所提證物記載不符)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