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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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619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王曉萍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向威企業有限公司、
黃信銘 、 黃婉茹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佰貳拾叁萬伍仟陸佰伍拾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捌萬貳仟伍佰柒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貳仟零柒拾陸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