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北交簡字第2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樓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4年度偵字第15594號),本院於94年10月14日所為簡易判決(
94年度北交簡字第2201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新臺幣」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
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
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新臺幣」之記載係出
於誤植,應予刪除,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賴劍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5日內本庭(臺北市○○○路○段○○○
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蔡許春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