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自緝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自緝字第二五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稱:如自訴狀所載(詳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乙○○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死亡,此有高雄縣警察局旗山分局函及死亡證明書一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日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東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歐祝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