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六二號
原告富泰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飛虎
送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有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壹萬柒仟肆佰元,折合銀元貳拾萬零伍仟捌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零伍拾捌元,折合新台幣陸仟壹佰柒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壹佰貳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秀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B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