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46號抗告人 莊清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嗣經抗告人於110年4月12日提起抗告,本院於110年4月14日裁定駁回抗告;再經抗告人於110年4月27日、同年6月7日先後提出民事上訴狀、抗告狀。抗告人所提出民事上訴狀、抗告狀,應係對於110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且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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