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度重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重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二一號
上訴人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高雄縣旗山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提起上訴,已于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高金枝~B2法官陳真真~B3法官簡色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彭筱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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