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附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台附字第七五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過失傷害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重交附民字第十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本件上訴人乙○○對原審從實體上諭知上訴人(即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之判決,提起上訴,刑事訴訟部分不得上訴,本院僅應就此部分為審判,依首揭說明,自應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洪文章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張祺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