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聲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聲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四七二號
上訴人繼承人丙○
甲○○被上訴人台灣銀行法定代理人 何國華 訴訟代理人 楊欽剛 右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因不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丙○、甲○○為上訴人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徐璧湖
法官李慧兒法官謝正勝法官吳麗女法官高孟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