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交上易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上易字第481號上訴人即被告 孫麗珍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第一審判決(103年度審交易字第33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103年11月30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傑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