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323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明崎 ( 黃修敏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王明崎為黃修敏之遺產管理人之證據。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