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2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282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債務人呂輝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貳仟伍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