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聲字第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五○號、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三二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貳伍公克,包裝重零點貳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二五公克,包裝重零點二二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毒品,屬於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其淨重零點二五公克,包裝重零點二二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規定之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真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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