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3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3937號債權人珍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懿盛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鐘志偉 人債務人 吳國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懿盛企業有限公司、吳國榮、鐘志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二、債務人懿盛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釋明對債務人鐘志偉請求之依據(查鐘志偉僅為公司代表人,本件乃為懿盛企業有限公司向債權人定貨及由債務人吳國榮簽發支票乙紙)。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