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536號原告 戴惠琪 被告 李春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65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541,50
0元(計算式:241,500+2,500*12*10=541,5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650元,應再補繳3,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書記官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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