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369號原告 吳玉羚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甄如 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57,060元(壹仟玖佰陸拾伍萬柒仟零陸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5,008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84,508元(壹拾捌萬肆仟伍佰零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書記官許清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