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0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賴南均選任辯護人韓瑋倫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交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南均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賴南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又所涉販賣第一級毒品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加以被告前有通緝紀錄,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事由存在,非予羈押,無從確保審判順利進行,而於民國109年11月5日裁定予以羈押在案。
茲經本院審酌本案已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之審理進度,認被告如能確實具保,則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准予其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劉凱寧
法官趙悅伶法官黃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玉寧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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