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362號原告 侯宇桀 被告 林思翰 法定代理人 林恭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4,6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書記官李秉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