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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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487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甲○○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上所載之票號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載並不一致,請釋明究為ECA0000000或0000000。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書記官何仁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