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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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486號聲請人 許雪峰 即捷訊通信工程行上聲請人許雪峰即捷訊通信工程行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如代收入傳票影本等)。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書記官何仁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