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七○九號聲請人即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四八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吳麗女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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