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92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92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6922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以下同)貳拾伍萬捌仟零陸拾壹元正,及其中:
1、信用卡陸萬玖仟陸佰肆拾參元,其中肆萬玖仟壹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2、信用貸款壹拾捌萬捌仟肆佰壹拾捌元,其中壹拾參萬肆仟伍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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