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92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6923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參拾萬肆仟伍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玖萬玖仟玖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貳拾捌萬肆仟參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柒仟參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肆拾參萬捌仟零陸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捌萬捌仟玖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