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20號原告臺南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郭玉麟郭穎宗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郭玉麟、郭穎宗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9,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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