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27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遷讓房屋部分,按房屋最新課稅現值核定為新臺幣176,400元,訴訟標的價額為176,400元;又原告聲明請求已計算積欠之租金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54,000元;復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3項,則為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損害,係屬上開第1項之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不併算其價額。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30,400元【計算式:176,400+54,000=230,4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書記官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