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22號聲請人 劉泓志 即被告
楊岫涓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法官迴避狀」所載。
二、按本院全體法官均為中華民國之公務員,並非受雇於「刑事法官迴避狀」所稱之「臺南侯家」,自無所謂向「臺南侯家」領取薪資之情事,聲請意旨以其認本院審理103年度易字第1234號刑事案件之懷股法官係領取「臺南侯家」薪資,據以聲請迴避懷股法官而改由不是領取「臺南侯家」薪資之法官審理等語,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鄭雅文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